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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三、裁判結果與原編訴訟類別不同(如原以上訴抗告編案,裁判認為係再審或聲請事件者),應於裁判清單內記明,並通知審查科更正、補分或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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