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裁判結果與原編訴訟類別不同(如原以上訴或抗告編案,裁判認為係再審或聲請事件者),應於裁判清單內記明,並通知審查科更正、補分或抵分。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到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83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提供與該條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