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訴訟事件經當事人撤回、和解或調解者,經承辦法官或庭長核示後,應送請該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於審判系統中「評議作業」項下,將終結原因輸入電腦辦理報結。訴訟事件經承辦法官或庭長核示他結或銷號者,亦同。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4 條,當訴訟事件經當事人撤回、和解或調解後,承辦法官或庭長核示後,應將終結原因輸入電腦辦理報結,並送請該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於審判系統中進行評議作業。另外,若訴訟事件經承辦法官或庭長核示終結或銷號,也要進行同樣的作業。然而,由於沒有提供其他參考資訊,我無法提供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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