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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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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訴訟事件經當事人撤回、和解或調解者,經承辦法官或庭長核示後,應送請該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於審判系統中「評議作業」項下,將終結原因輸入電腦辦理報結。訴訟事件經承辦法官或庭長核示他結或銷號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4 條,當訴訟事件經當事人撤回、和解或調解後,承辦法官或庭長核示後,應將終結原因輸入電腦辦理報結,並送請該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於審判系統中進行評議作業。另外,若訴訟事件經承辦法官或庭長核示終結或銷號,也要進行同樣的作業。然而,由於沒有提供其他參考資訊,我無法提供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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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4 條規定:「八十四、訴訟事件經當事人撤回、和解或調解者,經承辦法官或庭長核示後,應送請該庭負責評議作業之科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