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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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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裁判書類複後應即製作裁判書類正本,並於主文書記官位置處加蓋印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91條規定,裁判書類經複核後應立即製作裁判書類正本,並在主文和書記官位置處加蓋印章。這表示在複核完裁判書類後,書記官需要將正本立即製作出來,並在正本的主文和書記官位置處加蓋印章。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裁判書類的正本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91條

  • 裁判名詞
  • 名詞
  • 主文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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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91 條規定:「九十一、裁判書類複核後應即製作裁判書類正本,並於主文及書記官位置處加蓋印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