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書記官應製作裁判書類校對本,經承辦法官再次複核蓋章確認。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90 條規定,書記官在製作裁判書類校對本時,應經由承辦法官再次複核,並蓋章確認。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裁判書的正確性和可信度。如果書記官沒有按照此規定進行相應的校對和複核,可能會導致裁判書出現錯誤或瑕疵。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此提出異議,法院可能需要重新處理或更正該裁判書。以最新資料為例,我們無法提供該法規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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