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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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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書記官校對後,應連同裁判書類原本,先送股長或科長就當事人姓名、裁判主文、引用法條、審判長及法官姓名等項,重點複校後,再送承辦法官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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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包含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相關的內容或法條。因此,無法針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9 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主文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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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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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9 條規定:「八十九、書記官校對後,應連同裁判書類原本,先送股長或科長就當事人姓名、裁判主文、引用法條、審判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