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書記官校對後,應連同裁判書類原本,先送股長或科長就當事人姓名、裁判主文、引用法條、審判長及法官姓名等項,重點複校後,再送承辦法官複核。
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包含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相關的內容或法條。因此,無法針對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9 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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