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裁判書類繕製完畢,書記官應縝密校對,不得錯誤或遺漏。遇有錯繕不可僅於正本自為修改,應於電腦更正後存檔,務必維持電腦檔案資料之正確。 如發現原本顯然筆誤、誤寫、誤算或對原本之文字有疑義者,應即報告庭長或承辦法官處理,以免誤為繕校。
根據提供的片段,沒有提到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88條。所以無法針對這一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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