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七、書記官收領裁判書類原本後,應逐件填具「製作裁判書類正本交付與送達檢查單」。分別記載辦理日期並蓋章,附於裁判書類原本,依序遞交各該有關製作裁判書類正本及交付送達之承辦人員辦理。各承辦人員應切實填註各欄流程辦畢日期,不得省略,於記載交付送達日期後,送交研考科以供稽核。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87條,書記官在收到裁判書類原本後,應該逐件填寫"製作裁判書類正本交付與送達檢查單",並在上面記載辦理日期並蓋章。這份單應附在裁判書類原本上,按照順序交給各相關製作裁判書類正本和交付送達的承辦人員處理。每位承辦人員應該實實在列填寫每個欄位的流程辦畢日期,不得省略。在記載交付送達日期之後,應該提交給研考科以供稽核。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最高行政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data/law/courts-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2021040716251540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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