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七、書記官收領裁判書類原本後,應逐件填具「製作裁判書類正本交付與送達檢查單」。分別記載辦理日期並蓋章,附於裁判書類原本,依序遞交各該有關製作裁判書類正本及交付送達之承辦人員辦理。各承辦人員應切實填註各欄流程辦畢日期,不得省略,於記載交付送達日期後,送交研考科以供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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