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書記官應將終結事件依裁判種類分登於辦案進行簿。其裁判正本交付送達、送達證書繳齊、卷證發還及卷宗歸檔等進行日期,應逐項據實登錄。 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五日前,陳送科長、法官、庭長及院長核閱。
根據問題描述,要釐清的是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86條的內容。該條規定書記官應該將終結事件依照裁判種類分登於辦案進行簿。此外,該條還規定書記官應當記錄裁判正本交付送達、送達證書繳齊、卷證發還及卷宗歸檔等進行的日期,並在每個月的五日前將辦案進行簿提交給科長、法官、庭長和院長進行核閱。 根據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手冊》,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86條的目的是確保書記官對終結事件進行相關記錄,以及在每月的五日前將辦案進行簿提交給主管核閱。 例如,書記官在辦理一個終結事件後,應記錄裁判正本的交付送達日期、送達證書的繳齊日期、卷證的發還日期和卷宗的歸檔日期。這些日期應按照事實一一登錄在辦案進行簿上。在每個月的五日前,書記官應將辦案進行簿提交給科長、法官、庭長和院長進行核閱。這樣可以確保工作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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