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8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十五之一、不合法訴訟事件,當事人未遵限補正經裁定駁回者,於評結後書記官應填具查詢單,向審查科及文書科查詢有無收到補正書狀或補繳裁判費。其已補正到院者,應迅將補正書狀或裁判費收據送請承辦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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