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言詞辯論之期日通知書,書記官應於法定十日以上之就審期間前為送達。如發現期日通知書顯然送達不及者,應即陳報承辦法官核示。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93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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