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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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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書記官應於法定十日以上之就審期間前為送達。如發現期日通知書顯然送達不及者,應即陳報承辦法官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93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就審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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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93 條規定:「九十三、言詞辯論之期日通知書,書記官應於法定十日以上之就審期間前為送達。如發現期日通知書顯然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