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三、言詞辯論之期日通知書,書記官應於法定十日以上之就審期間前為送達。如發現期日通知書顯然送達不及者,應即陳報承辦法官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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