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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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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裁判正本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注意事項第94條,法院書記官收到裁判正本後,最遲不得超過十日才能進行送達。這意味著書記官必須在收到裁判正本後的十日內確保送達給相關當事人。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視為未進行正確的送達程序。 Example: 假設法院書記官在6月1日收到裁判正本,根據注意事項第94條,他必須在收到後的十日內完成送達程序,即在6月11日之前送達給當事人。如果書記官在6月12日才進行送達,則該送達程序就超過了限定的十日期限,將不符合注意事項的要求。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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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94 條規定:「九十四、裁判正本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