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裁判正本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裁判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十日。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注意事項第94條,法院書記官收到裁判正本後,最遲不得超過十日才能進行送達。這意味著書記官必須在收到裁判正本後的十日內確保送達給相關當事人。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視為未進行正確的送達程序。 Example: 假設法院書記官在6月1日收到裁判正本,根據注意事項第94條,他必須在收到後的十日內完成送達程序,即在6月11日之前送達給當事人。如果書記官在6月12日才進行送達,則該送達程序就超過了限定的十日期限,將不符合注意事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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