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書記官於期日通知書或裁判正本製作完畢,應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並切實逐項核對確無錯誤或遺漏後,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95條的規定,書記官在完成期日通知書或裁判正本的製作後,應按照應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其他應為送達的地點,製作完整的送達證明文件和公文封,然後仔細核對,確保沒有錯誤或遺漏。接著,連同送達確認清單一起,交給文書科進行發送。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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