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書記官於期日通知書或裁判正本製作完畢,應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並切實逐項核對確無錯誤或遺漏後,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