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書記官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送達之法院、訴訟事件、股別、應受送達人、及應送達之文書。應送達之文書欄,應於不與他文書相混淆之程度,記載該訴訟號數,標示文書名目。送達期日通知書,應表明開庭之日期時間及期日之種類。送達裁判書,應表明裁判之種類。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96條,書記官製作送達證書時應記明以下內容: 1. 交送達之法院:記載進行送達的法院名稱。 2. 訴訟事件:記載進行送達的訴訟事件相關資訊。 3. 股別:記載送達的案件屬於哪一股別。 4. 應受送達人:記載應進行送達的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5. 應送達之文書:記載應進行送達的具體文書內容。 6. 送達期日通知書:若是送達期日通知書,應該明確表明開庭日期、時間以及期日的種類。 7. 送達裁判書:若是送達裁判書,應該明確表明裁判的種類。 以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為基礎,上述內容是在書記官製作送達證書時必須記載的相關資訊。然而,由於網路上並未提供公開的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詳細內容,故無法提供該條內容的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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