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六、書記官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送達之法院、訴訟事件、股別、應受送達人、及應送達之文書。應送達之文書欄,應於不與他文書相混淆之程度,記載該訴訟號數,標示文書名目。送達期日通知書,應表明開庭之日期時間及期日之種類。送達裁判書,應表明裁判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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