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送達文書,應按應受送達人之人數分別製作送達證書,不得數人合製一張。但有共同訴訟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者,不在此限。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97 條規定,在進行送達文書時,應根據應受送達人的人數分別製作送達證書,不得將多個人合併在同一張送達證書上。然而,如果有共同訴訟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規定的參考來源可能是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本身或其他相關法規。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進行送達文書時的相關規範和流程。在這個具體的條款裡,規定了送達證書應該如何製作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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