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九、當事人有數人而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者,送達文書之件數,以當事人加計代理人之人數為準。
回答: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99條規定,當事人有數人而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時,送達文書的份數應以當事人加計代理人的人數為基準。這意味著每個當事人都需要收到一份送達文書,加上代理人的數量,也就是說每個代理人也需要收到一份送達文書。這條規定確保了每個涉及到的當事人和代理人都能及時收到相關的文書,以確保正確和公平的訴訟程序。然而,我無法提供這個特定項目的最新參考資料,因為該規定可能屬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內部操作規範,無法對外公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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