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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期法官之升遷,益公正、公平,試行由上級審法院推薦下級審法院法官,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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