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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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暫以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候選人為推薦試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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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答案: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第2條指出,該要點的推薦試行範圍僅限於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法官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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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