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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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候選人資格: (一) 候選最高法院法官,應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 候選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應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 前二款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最近三年辦案成績平均分數在同一審級總人數二分之一以前,考績二年以上列甲等且無列丙等以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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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候選最高法院法官的資格要求為: (一) 候選人必須目前正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法官,且已擔任四年以上,並具有簡任職任用的資格。 (二) 候選人必須具有實際擔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的經驗,且已擔任二年以上,並有優良的表現。 (三) 候選人的成績必須優良,指的是最近三年的辦案成績平均分數在同一審級總人數的前一半以上,且在過去兩年的考核成績中至少有兩年的評定為甲等,並且沒有列入丙等,也沒有受到記過以上的處分。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候選法官試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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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