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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候選人資格: (一) 候選最高法院法官,應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 候選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應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 前二款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最近三年辦案成績平均分數在同一審級總人數二分之一以前,考績二年以上列甲等且無列丙等以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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