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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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應於收受候選人名冊後一個月內分別召開民、刑事庭會議,邀請任職同法院滿一年以上之編制內庭長、法官完成投票推薦程序。 投票方式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連記人員以不超過候選人名冊所列人選三分之一為限,並以得票數之高低決定其推薦之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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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