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各法院完成投票程序後,應即製作推薦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密送本院提交人事審議委員會,以為升遷遴任之重要依據。 附件 (二)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次序名冊 │├──┬───┬───┬───┬──┬────────────┤│法院│職 稱│姓 名│得票數│次序│備 考│├──┼───┼───┼───┼──┼────────────┤│ │ │ │ │ │一 民、刑事法官 (庭長) ││ │ │ │ │ │ 分開填報。 │├──┼───┼───┼───┼──┼────────────┤│ │ │ │ │ │二 應請註明投票人數。 │├──┼───┼───┼───┼──┼────────────┤│ │ │ │ │ │三 得票數相同者,列為同││ │ │ │ │ │ 一次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