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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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法院完成投票程序後,應即製作推薦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密送本院提交人事審議委員會,以為升遷遴任之重要依據。 附件 (二)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次序名冊 │├──┬───┬───┬───┬──┬────────────┤│法院│職 稱│姓 名│得票數│次序│備 考│├──┼───┼───┼───┼──┼────────────┤│ │ │ │ │ │一 民、刑事法官 (庭長) ││ │ │ │ │ │ 分開填報。 │├──┼───┼───┼───┼──┼────────────┤│ │ │ │ │ │二 應請註明投票人數。 │├──┼───┼───┼───┼──┼────────────┤│ │ │ │ │ │三 得票數相同者,列為同││ │ │ │ │ │ 一次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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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第6條,各法院在完成投票程序後,應立即製作推薦名冊,並將其密送本院提交人事審議委員會,作為升遷遴任的重要依據。 這項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候選人遴選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薦名冊應按照附件二的格式進行填寫,其中包括法院名稱、職稱、姓名、得票數和次序等資訊。同時,需要注意分開填寫一民、刑事法官(庭長)以及應請註明投票人數。如果得票數相同,則列為同一次序。 這項規定確保了法官候選人推薦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並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以便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升遷和遴任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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