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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上級審法院之庭長、法官應於個案審理終結時,考下級審法院法官之學識、才能、辦案精神,紀錄其良窳 (格式如附件三) 並連同裁判書送院長核閱後,交統計室定期計算成績,留供投票推薦之重要參考,期客觀公正。 前項考核記錄表,應由考核法院之合議一庭庭長、法官全體具名,以示負責。 附件 (三) ┌──────────────────────────────┐│○○法院庭長考核下級法院法官平時辦案情形紀錄表 ││ 法官 │├──┬────┬────┬────────┬────┬───┤│法院│職 稱│姓 名│審理個案日期文號│綜合考評│備 考│├──┼────┼────┼────────┼────┼───┤│ │ │ │ │ │ ││ │ │ │ │ │ │├──┴────┴────┴────────┴────┴───┤│ 合議庭庭長 (簽章) ││ 法官 ││ 法官 ││ 法官 ││ 法官 ││中華民 國 年 月 日│└──────────────────────────────┘註:一 綜合考評係就下級法院法官之學識、才能及辦案精神等項目為之,分為甲上、甲、乙上、乙、丙上、丙六次等級,請就其中一個等級斟酌填註。 二 本考核表連同裁判書送院長核閱後送交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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