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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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試行要點自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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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最高法院公告之法官候選人推薦試行要點,第8條規定本試行要點的施行日期為80年1月1日。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試行要點是根據最高法院於80年所做出的公告而制定的。以下為一個相關的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16日的決議,這項試行要點的第8條被選為判例,因此可以使用這個案例來解釋該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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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