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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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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贓證物品之收受、保管、(借)調取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2 條,贓證物品的收受、保管、(借)調取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該要點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所有法院在處理贓證物品時應參照該要點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以確保贓證物品的安全與適當處理。例如,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贓物庫辦事細則的第 7 點第 2 款規定,一般物品應依年度、編號順序排列整齊,並且貴重物品如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應送國庫保管。因此,在收受、保管或處理贓證物品時,法院應遵循相應的程序和要求,確保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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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贓證物品之收受、保管、(借)調取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