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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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贓證物品之收受、保管、(借)調取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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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2 條,贓證物品的收受、保管、(借)調取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該要點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所有法院在處理贓證物品時應參照該要點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以確保贓證物品的安全與適當處理。例如,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贓物庫辦事細則的第 7 點第 2 款規定,一般物品應依年度、編號順序排列整齊,並且貴重物品如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應送國庫保管。因此,在收受、保管或處理贓證物品時,法院應遵循相應的程序和要求,確保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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