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高等法院(下稱本院)暨所屬法院為期妥適管理贓證物品,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1.18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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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贓證物品之收受、保管、(借)調取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收發室收受刑事案件,隨卷附送之贓證物品逕送贓證物品庫,並會同移送機關人員及贓證物品庫人員共同清點,經清點無誤後,將贓證物品明細建檔,交由贓證物品庫列號保管。贓證物品庫俟刑事紀錄科分案後,應檢送「贓證物品保管單」(如附件一)予承辦書記官附卷。密封贓證物品為貴重物品或有必要時,應注意原封緘有無破損、鬆動或斷裂情形,若有前述封緘破損之情形時,應由前項人員共同在場啟封清點及拍照存證,逐一清點後重行密封,並註明啟封及重行密封日期,由移送機關人員加蓋印章或簽名,以明責任。
前二項關於會同清點之規定,若收發室與贓證物品庫不在同一院區或執行上確有窒礙者,得由各法院簽請首長核可後依實際情形調整。
贓證物品由當事人當庭提出不能附卷保管,或書記官點收新案後發現有隨案移送未入庫之贓證物品時,應填具「贓證物品送庫通知書」(如附件二),將贓證物品送交贓證物品庫收受保管。
其他因業務性質,如少年保護事件,由移送機關將贓證物品逕送贓證物品庫者,得以贓證物品庫簽收之扣押物品清單(如附件三)附卷代之。
四、贓證物品庫應設立「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下稱登記簿,如附件四),逐日依收受先後順序登記、編保管號,並分類依序放置。
五、贓證物品如屬易爆物、易燃物、劇毒化學物品、瓦斯、汽油等危險物品,不得收受,應由移送機關為適當處理並拍照,取據附卷。
不適(如食物等類)或不便(如動植物等類)保管之贓證物品不宜收受,應由移送機關自行保管或交適當之人保管或自為適當處理或僅送樣品,必要時得於採證取樣後報請法官裁定先行拍賣,將價款隨案移送。
六、贓證物品之保管應依登記簿編號順序排列分類放置,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貴重物品:現金、外幣及有價證券,除須原物保存作為證據者應存放保險櫃外,應送國庫專戶保管。其他貴重物品如金銀、鑽石、珠寶、手錶等應拍照存證後,存放保險櫃內;必要時,得要求移送機關提出相關公會鑑定之鑑定證書附卷。
(二)槍砲、彈藥等:應嚴密分別存放保險櫃內;必要時,得另設置槍架、彈藥櫃保管,以策安全。若附有鑑驗書影本應一併存放。
(三)鴉片、嗎啡、海洛因或其他同等級毒品:由移送機關或原審承辦機關函送調查局保管。
前項(一)、(二)款物品,每半年由總務科科長會同有關人員全盤清點具報。
七、對同案補送或再扣押之贓證物品,仍應依收受日期、順序登記。並應於登記簿備考欄註明併入原案,以利管理。
八、書記官因開庭、鑑驗需調取存庫贓證物品者,應先將「借調贓證物品條」(如附件五)送贓證物品庫,並於開庭或送鑑驗前向贓證物品庫調取。
書記官調借贓證物品,於用畢當日應即送還贓證物品庫,不得無故遲延。
九、(借)調取之贓證物品經開庭提示啟封者,應由法官或書記官於用畢送還時,重行密封,並註明啟封及重行密封日期,加蓋印章或簽名,以明責任。
十、調取贓證物品送鑑驗機關鑑驗時,書記官應於函內敘明,如因鑑驗致送驗物品有損耗或破毀者,請於鑑驗書內註明損耗或破毀之情形及數量。鑑驗完畢送還時,如未經註明或註明與實際不符者,應即追查。贓證物品經鑑驗後送還贓證物品庫時,如有短少或破損者,書記官應附具相關文件影本並註明,以資查考。
十一、贓證物品庫對贓證物品之(借)調取與送還,均應經承辦股法官或書記官同意並在登記簿記載其事由及日期。
十二、贓證物品庫人員應注意妥慎保管贓證物品,不得私自或借與他人使用。
十三、贓證物品庫收受書記官移送函副本或通知時,應即將贓證物品交承辦股書記官或收發室隨文附發;不能隨文附發者,應交由書記官派人專送。
十四、贓證物品庫自收案後逾一年尚未接獲前點通知者,應每六個月分股造表清查一次,如案件已終結應從速處理。
十五、發回更審案件如有贓證物品者,贓證物品庫人員應於登記簿上加註更審案號及股別。
十六、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定期將少年事件應沒收銷毀之贓證物品造具清冊,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核備後,並依其性質分別為下列之處理:
(一)槍枝刀械送繳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
(二)彈藥移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或由政府合法委託之民間公司處理。
(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第三、四級毒品送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管理之焚化廠銷毀。
(四)偽造、變造之身分證件等應送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五)新臺幣應送繳國庫,外國貨幣如得兌換成新臺幣者,應先兌換為新臺幣後繳庫。但不能兌換者,得逕行標售。
(六)偽造、變造之新臺幣應送請中央銀行銷毀處理。
(七)行動電話、平板電腦及個人電腦之硬碟或其他資訊設備之硬碟、記憶卡、隨身碟等儲存媒體,應先以物理破壞後再行銷毀。但前開物品為未曾啟用之新品得免破壞逕行標售。
(八)其他有價值之物品得視情形定期拍賣或併同機關財產標售,所得價金繳納國庫。但仿冒品或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物品,應予銷毀。
(九)其他顯無價值物品得簽請首長核定逕依廢棄物處理。
前項業務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贓證物品庫應會同政風室辦理。
被告於判決後未確定前死亡之案件,其應發還之贓證物,因故不能發還者,得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辦理。
十七、贓證物品庫人員應按月將贓證物品案件收結件數情形列表送總務科、刑事紀錄科、少年紀錄科科長、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
十八、書記官長、總務科科長應經常會同少年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政風室人員巡視贓證物品庫,時加督導,以提高工作績效。
書記官長、總務科科長應每半年會同政風室人員,前往贓證物品庫實施稽核及抽查贓證物品,製作「贓證物品管理專案稽核紀錄表」(如附件六),陳報院長核閱。
本院所屬各分院應每年定期稽核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贓證物品庫管理業務,並將稽核紀錄陳報本院核備。
本院每年不定期稽核督導及抽查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庫管理業務。
十九、本管理要點經報奉 司法院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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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1.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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