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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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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贓證物品庫收受書記官移送函副本或通知時,應即將贓證物品交承辦股書記官或收發室隨文附發;不能隨文附發者,應交由書記官派人專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3 條,當接收到贓證物品庫收受書記官移送函副本或通知時,應立即將贓證物品交給承辦股書記官或收發室隨文附發。如果無法隨文附發,則應由書記官派人專門送遞。具體而言,該條規定了接收移交文件的程序,要求將贓證物品妥善轉交給承辦股書記官或收發室,以確保遵循正確的移交程序。例如,當收到移交文件時,應立即將贓證物品交給相應的人員,並在需要時派遣人員專門送遞贓證物品。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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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贓證物品庫收受書記官移送函副本或通知時,應即將贓證物品交承辦股書記官或收發室隨文附發;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