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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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贓證物品庫收受書記官移送函副本或通知時,應即將贓證物品交承辦股書記官或收發室隨文附發;不能隨文附發者,應交由書記官派人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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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3 條,當接收到贓證物品庫收受書記官移送函副本或通知時,應立即將贓證物品交給承辦股書記官或收發室隨文附發。如果無法隨文附發,則應由書記官派人專門送遞。具體而言,該條規定了接收移交文件的程序,要求將贓證物品妥善轉交給承辦股書記官或收發室,以確保遵循正確的移交程序。例如,當收到移交文件時,應立即將贓證物品交給相應的人員,並在需要時派遣人員專門送遞贓證物品。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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