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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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贓證物品庫人員應注意妥慎保管贓證物品,不得私自或借與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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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2條規定,贓證物品庫人員應留意妥善保管贓證物品,不得私自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贓證物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任何濫用或損壞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公告日期:2017年9月13日) http://idata.moj.gov.tw/Attachment/2017091311240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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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