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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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贓證物品庫自收案後逾一年尚未接獲前點通知者,應每六個月分股造表清查一次,如案件已終結應從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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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4條規定,贓證物品庫自收案後超過一年,若尚未收到前一條的通知,則應每六個月進行庫存清查,並製作清單。如果案件已經結束,則應儘快處理贓證物品。按照這項規定,法院在管理贓證物品庫時,應該確保定期進行庫存清查,並盡早處理已結案的贓證物品。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贓證物品庫收案後超過一年,但沒有接到前一條通知的話,法院就應該每六個月進行庫存清查,以確保所有贓證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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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