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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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發回更審案件如有贓證物品者,贓證物品庫人員應於登記簿上加註更審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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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5 條,當發回更審案件有涉及贓證物品時,贓證物品庫的人員應在登記簿上註記更審案號和股別。這表示當有涉及贓證物品的案件被發回更審,贓物庫的人員需要將更審案號和股別登記在相應的登記簿上,以便管理和追蹤這些贓證物品。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 發回更審名詞
- 股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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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