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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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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發回更審案件如有贓證物品者,贓證物品庫人員應於登記簿上加註更審案號及股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5 條,當發回更審案件有涉及贓證物品時,贓證物品庫的人員應在登記簿上註記更審案號和股別。這表示當有涉及贓證物品的案件被發回更審,贓物庫的人員需要將更審案號和股別登記在相應的登記簿上,以便管理和追蹤這些贓證物品。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 發回更審名詞
  • 股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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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發回更審案件如有贓證物品者,贓證物品庫人員應於登記簿上加註更審案號及股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