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書記官因開庭、鑑驗需調取存庫贓證物品者,應先將「借調贓證物品條」(如附件五)送贓證物品庫,並於開庭或送鑑驗前向贓證物品庫調取。 書記官調借贓證物品,於用畢當日應即送還贓證物品庫,不得無故遲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8 條規定了書記官調取存庫贓證物品的程序。根據該條,書記官需要在開庭或鑑驗前將「借調贓證物品條」提交給贓證物品庫,並在使用完畢當日即時歸還,不能無故遲延。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贓證物品的安全管理,並防止應用於司法程序的證據被損壞或丟失。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書記官需要調取存庫的贓證物品作為開庭或鑑驗的證據,他首先需要填寫並提交一份「借調贓證物品條」給贓證物品庫。在使用完畢後,他需要在當天立即將贓證物品歸還給贓證物品庫,不能無故遲延。如果書記官違反這個規定,可能會被視為失職行為,可能受到相應的懲戒處分。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