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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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同案補送或再扣押之贓證物品,仍應依收受日期、順序登記。並應於登記簿備考欄註明併入原案,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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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7條的規定,對於同一案件中後續補送或再扣押的贓證物品,法院應按收受日期進行順序登記。在登記簿的備考欄中應註明這些贓證物品已併入原案,以方便管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後續補送或再扣押的贓證物品能夠被正確登記並備考,以維護贓證物品的管理秩序。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使用臺灣高等法院所制定的「贓證物品管理要點」,該要點提供了對贓證物品進行管理的具體指引。其中,第7條是對於補送或再扣押贓證物品的管理要求。 範例資料:由於尚未找到與此條法規有關的具體案例或判例,故無法提供範例資料。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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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