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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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贓證物品之保管應依登記簿編號順序排列分類放置,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貴重物品:現金、外幣及有價證券,除須原物保存作為證據者應存放保險櫃外,應送國庫專戶保管。其他貴重物品如金銀、鑽石、珠寶、手錶等應拍照存證後,存放保險櫃內;必要時,得要求移送機關提出相關公會鑑定之鑑定證書附卷。 (二)槍砲、彈藥等:應嚴密分別存放保險櫃內;必要時,得另設置槍架、彈藥櫃保管,以策安全。若附有鑑驗書影本應一併存放。 (三)鴉片、嗎啡、海洛因或其他同等級毒品:由移送機關或原審承辦機關函送調查局保管。 前項(一)、(二)款物品,每半年由總務科科長會同有關人員全盤清點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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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6條的規定,贓證物品的保管應按照登記簿編號順序排列分類放置。然而,對於下列物品,則不受此限制: (一)貴重物品:現金、外幣和有價證券,除了作為證據需要保留原物的情況外,應該送到國庫專戶進行保管。其他貴重物品,如金銀、鑽石、珠寶和手錶等,在拍照存證之後應該存放在保險櫃內;必要時,可以要求移送機關提供相關公會鑑定的證書。 (二)槍砲、彈藥等:應該嚴密分別存放在保險櫃內;必要時,可以另外設置槍架、彈藥櫃進行保管,以確保安全。如果附有鑑驗書的影本,應一併存放。 (三)鴉片、嗎啡、海洛因或其他同等級毒品:應由移送機關或原審承辦機關函送調查局進行保管。 對於前述(一)、(二)款的物品,每半年應由總務科科長與相關人員進行全盤清點並進行報告。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最新版本。
相關函釋 1 則
- 證據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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