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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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贓證物品庫人員應按月將贓證物品案件收結件數情形列表送總務科、刑事紀錄科、少年紀錄科科長、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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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7 條規定,贓證物品庫人員應按月將贓證物品案件收結件數情形列表送總務科、刑事紀錄科、少年紀錄科科長、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這條法條強調贓證物品庫人員應定期提供案件收結件數的報告,以供上級主管機關核閱。具體的範例資料不在提供的內容中,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少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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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