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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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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書記官長、總務科科長應經常會同少年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政風室人員巡視贓證物品庫,時加督導,以提高工作績效。 書記官長、總務科科長應每半年會同政風室人員,前往贓證物品庫實施稽及抽查贓證物品,製作「贓證物品管理專案稽核紀錄表」(如附件六),陳報院長核閱。 本院所屬各分院應每年定期稽核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贓證物品庫管理業務,並將稽核紀錄陳報本院核備。 本院每年不定期稽核督導及抽查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庫管理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8條的規定,書記官長、總務科科長應經常會同少年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政風室人員巡視贓證物品庫並加以督導,以提高工作績效。這表示這些負責人應該定期實地檢查贓證物品庫的情況,並確保相關部門執行相關規定以確保有效的管理。 此外,書記官長、總務科科長應每半年與政風室人員前往贓證物品庫進行稽核和抽查贓證物品的工作,並製作相關的「贓證物品管理專案稽核紀錄表」,並提交院長進行核閱。這意味著他們應該定期參與稽核活動,以檢查和確保贓證物品的適當管理。 最後,本院所屬的各分院應該每年定期對轄區內的地方法院和其分院的贓證物品庫進行稽核,並將稽核紀錄提交本院備案。此外,本院應不定期對所屬各級法院的贓證物品庫進行稽核和督導。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10070)

  • 書記官名詞
  • 少年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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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書記官長、總務科科長應經常會同少年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政風室人員巡視贓證物品庫,時加督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