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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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取贓證物品送鑑驗機關鑑驗時,書記官應於函內敘明,如因鑑驗致送驗物品有損耗或破毀者,請於鑑驗書內註明損耗或破毀之情形及數量。鑑驗完畢送還時,如未經註明或註明與實際不符者,應即追查。贓證物品經鑑驗後送還贓證物品庫時,如有短少或破損者,書記官應附具相關文件影本並註明,以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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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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