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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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贓證物品庫應設立「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下稱登記簿,如附件四),逐日依收受先後順序登記、編保管號,並分類依序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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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4條,贓證物品庫應設立一份「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並按照收受的先後順序,逐日登記,並編號進行保管。這份登記簿應該根據不同的分類,依序放置贓證物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贓證物品能夠有系統地保管,並確保對贓證物品的收受和保管有完整的記錄。例如,在本文中,被付懲戒人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因此被認定有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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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