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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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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贓證物品庫應設立「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下稱登記簿,如附件四),逐日依收受先後順序登記、編保管號,並分類依序放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4條,贓證物品庫應設立一份「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並按照收受的先後順序,逐日登記,並編號進行保管。這份登記簿應該根據不同的分類,依序放置贓證物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贓證物品能夠有系統地保管,並確保對贓證物品的收受和保管有完整的記錄。例如,在本文中,被付懲戒人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因此被認定有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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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四、贓證物品庫應設立「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下稱登記簿,如附件四),逐日依收受先後順序登記、編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