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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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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座談會定名為「法官與律師座談會」,並冠以該法院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本座談會的正式名稱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這表示該座談會是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主辦,並且座談會的主題和內容將涉及與該法院所轄區域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地方法院與律師座談會是為了促進法官和律師之間的交流和合作,以提高司法審判的質量和效率。這樣的座談會通常會定期舉辦,並邀請該地方法院的法官和當地的律師參加,共同討論和探討法律議題和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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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 本座談會定名為「法官與律師座談會」,並冠以該法院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