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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本座談會定名為「法官與律師座談會」,並冠以該法院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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