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1 條
一 為提升司法業務之服務品質,加強法官與律師間對於相關業務之溝通,以共同維護司法信譽,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 本座談會定名為「法官與律師座談會」,並冠以該法院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第 3 條
三 本座談會依各地方法院 (分院) 訴訟轄區,於每年擇期舉辦一次。
第 4 條
四 座談會由主辦法院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庭長代理。
第 5 條
五 出席座談會人員:院長、庭長、法官、相關業務之主管人員及在該轄區執行職務之律師,並得邀請該地區法院檢察署派員列席;參加座談之法官或律師人數過多時,得推派代表參加。
第 6 條
六 座談會除討論提案外,並得就雙方有關業務及興革措施交換意見,惟就具體之訴訟案件,不得評論。
第 7 條
七 座談會舉辦完畢後,主辦法院應將座談會紀錄層報司法院備查。
第 8 條
八 本要點自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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