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5 條
五 出席座談會人員:院長、庭長、法官、相關業務之主管人員及在該轄區執行職務之律師,並得邀請該地區法院檢察署派員列席;參加座談之法官或律師人數過多時,得推派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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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5 條的規定,座談會的出席人員包括院長、庭長、法官、相關業務之主管人員以及在該轄區執行職務之律師。此外,法院也可以邀請該地區法院檢察署派員列席。當座談會的法官或律師人數過多時,可以推派代表參加。 這條規定強調了在地方法院舉辦的座談會上,有關法官和律師的人員應該加以出席。座談會的目的通常是為了討論案例、法律問題和培訓事項,因此有關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是非常重要的。同時,法院也可以邀請檢察署的代表列席,以加強對司法相關事務的討論和交流。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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