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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出席座談會人員:院長、庭長、法官、相關業務之主管人員及在該轄區執行職務之律師,並得邀請該地區法院檢察署派員列席;參加座談之法官或律師人數過多時,得推派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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