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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6 條

六 座談會除討論提案外,並得就雙方有關業務及興革措施交換意見,就具體之訴訟案件,不得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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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供的信息,我無法找到有關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6條的具體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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