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 座談會由主辦法院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庭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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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座談會由主辦法院的院長擔任主席。如果因故院長不能主持座談會,則可以指派庭長代理主持。這表示座談會的主持人必須是地方法院的院長,只有在院長無法出席時,才能指派庭長代理主持座談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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