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4

快速跳轉

四 座談會由主辦法院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庭長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座談會由主辦法院的院長擔任主席。如果因故院長不能主持座談會,則可以指派庭長代理主持。這表示座談會的主持人必須是地方法院的院長,只有在院長無法出席時,才能指派庭長代理主持座談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座談會由主辦法院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庭長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舉辦法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