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迅速辦妥減刑工作,各法院應作左列各項準備: (一) 將有關減刑法令即發所屬,使其徹底瞭解。 (二) 參考司法院所頒例稿,印發專責辦理減刑之庭長、法官取用。 (三) 辦理減刑期間,各法院應自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與檢方合署辦公,其合署辦公期間至八十年一月一日即該條例施行之日截止。
依照「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條,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作以下準備: (一) 將有關減刑法令即發所屬,使其徹底瞭解。即法院應確保法官對於八十年減刑條例有相關知識和了解。 (二) 參考司法院所頒的例稿,印發專責辦理減刑之庭長、法官取用。即法院應印發相關文件給參與減刑案件的庭長和法官參考。 (三) 辦理減刑期間,各法院應自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與檢方合署辦公,其合署辦公期間至八十年一月一日即該條例施行之日截止。即法院和檢察官應在減刑期間進行合作辦公,合署辦公期間從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開始,到八十年一月一日減刑條例施行日為止。 參考資料: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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