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為迅速辦妥減刑工作,各法院應作左列各項準備: (一) 將有關減刑法令即發所屬,使其徹底瞭解。 (二) 參考司法院所頒例稿,印發專責辦理減刑之庭長、法官取用。 (三) 辦理減刑期間,各法院應自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與檢方合署辦公,其合署辦公期間至八十年一月一日即該條例施行之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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