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各法院應指定學驗俱優之法官專人或專庭,辦理檢察官聲請減刑之案件。並於八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回復輪分各股辦理。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各法院應指定學驗俱優之法官專人或專庭,專門負責處理檢察官聲請減刑之案件。此外,自八十年一月一日起,各法院應恢復輪分制度來處理這些案件。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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