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 (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 (五) 解釋) 。
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若涉及沒收、追徵、追繳的情況,則這些事項不在減刑的範圍內,法院應照原判決執行。雖然在裁定主文中不需要記載這些事項,但在理由欄中應該詳細說明(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 參考資料: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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