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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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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即成犯如其犯罪成立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者,應適用本條例予以減刑 (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三三號解釋)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之第14條規定如下:即使犯罪行為是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仍適用八十年減刑條例進行減刑。這一規定可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三三號解釋。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在八十年減刑案件中,如果被告的犯罪行為是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法院應根據八十年減刑條例進行減刑處理。這一結論參考了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三三號解釋。

  • 即成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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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 即成犯如其犯罪成立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者,應適用本條例予以減刑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