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即成犯如其犯罪成立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者,應適用本條例予以減刑 (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三三號解釋) 。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之第14條規定如下:即使犯罪行為是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仍適用八十年減刑條例進行減刑。這一規定可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三三號解釋。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在八十年減刑案件中,如果被告的犯罪行為是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法院應根據八十年減刑條例進行減刑處理。這一結論參考了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三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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