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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即成犯如其犯罪成立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者,應適用本條例予以減刑 (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三三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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