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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 牽連犯連續犯或行為繼續之犯罪,其一部分行為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後,或犯罪行為之結果發生於該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 (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四○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六十四年臺字第九三號、七十年臺非字第一三五號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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