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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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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牽連犯連續犯或行為繼續之犯罪,其一部分行為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後,或犯罪行為之結果發生於該日以後,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 (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四○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六十四年臺字第九三號、七十年臺非字第一三五號判例)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法院在处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根据第13条规定,对于牵连犯、连续犯或行为持续的犯罪,如果其中一部分行为发生在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之后,或者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于该日之后,不得适用八十年減刑條例进行减刑。 参考资料如下: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四○號解釋:司法院在对于八十年減刑條例作出解释时,指出对于牵连犯、连续犯或行为持续的犯罪,在一部分行为发生在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之后或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于该日之后的情况下,不得适用该減刑條例。 最高法院六十四年臺非字第九三號判例:最高法院在六十四年的一起判例中,针对牵连犯、连续犯或行为持续的犯罪,明确规定当其中一部分行为发生在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之后或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于该日之后时,不得适用八十年減刑條例进行减刑。 最高法院七十年臺非字第一三五號判例:最高法院在七十年的一起判例中,对于牵连犯、连续犯或行为持续的犯罪,明确规定当其中一部分行为发生在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之后或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于该日之后时,不得适用八十年減刑條例进行减刑。

  • 牽連犯名詞
  • 連續犯名詞
  • 名詞
  • 判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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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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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 牽連犯、連續犯或行為繼續之犯罪,其一部分行為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以後,或犯罪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