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罪不在減刑之列,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自應不予減刑 (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五四號及第三六六一號解釋) 。
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如果一個裁判宣告了多個罪名,其中一個罪名不符合減刑條件,那麼根據司法院的解釋(院解字第三四五四號及第三六六一號解釋),其他罪名的刑罰就不得進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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