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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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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如數罪均應減刑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數罪中如有應減刑三分之一者,又有應減刑二分之一者,所定之執行刑宜在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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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上述問題的回答是: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當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於減刑後需要另行定義執行刑時,若數罪都應減刑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則應定為原定執行刑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而若數罪中有些應減刑三分之一,但也有些應減刑二分之一,則所定義的執行刑應該在原定執行刑的二分之一以上。 參考資料: 八十年台灣刑法減刑論文研究 2019.6 王宏如 裁判文書查詢網站

  • 數罪併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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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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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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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 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如數罪均應減刑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時,宜定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