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 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如數罪均應減刑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數罪中如有應減刑三分之一者,又有應減刑二分之一者,所定之執行刑宜在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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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如數罪均應減刑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數罪中如有應減刑三分之一者,又有應減刑二分之一者,所定之執行刑宜在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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