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 (參考二十五項 (三) (四) ) 。
對於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的問題,根據該條的內容,減刑後的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應該照原來的標準來定。具體的參考資料包括第二十五項的第三點和第四點。 目前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第二十五項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第二十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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