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八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之法院,不含軍事審判機關,故現役軍人所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與其他非屬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與其喪失軍人身分後所犯之罪,分別由軍、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應分別由軍、司法機關辦理減刑;其應定執行刑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無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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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之法院,不含軍事審判機關,故現役軍人所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與其他非屬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與其喪失軍人身分後所犯之罪,分別由軍、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應分別由軍、司法機關辦理減刑;其應定執行刑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無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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