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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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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之法院,不含軍事審判機關,故現役軍人所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與其他屬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與其喪失軍人身分後所犯之罪,分別由軍、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應分別由軍、司法機關辦理減刑;其應定執行刑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無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8條,該條例段落確定了法院辦理減刑案件的適用範圍。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該條例中所指的"法院"並不包括軍事審判機關。因此,如果現役軍人犯下的罪行涉及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的罪行,或者是在喪失軍人身份後所犯的罪行,這些案件應該由相應的軍事或司法機關來判決確定。對於應在減刑時執行刑罰的人,則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而不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十三條的規定。

  • 陸海空軍刑法法規
  • 名詞
  • 第六十一條條文
  •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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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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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之法院,不含軍事審判機關,故現役軍人所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