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三 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中部分裁判之易刑標準係依舊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諭知,部分裁判係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諭知,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受刑人之利益,應以三十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意旨,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 (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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