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 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中部分裁判之易刑標準係依舊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諭知,部分裁判係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諭知,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受刑人之利益,應以三十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意旨,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 (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法院在處理數罪併罰且有多個裁決的情況下,其中某些裁決中的易刑標準係依舊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或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諭知,而其他部分則依照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諭知進行裁定。這些裁定已經確定,當減刑後合併執行刑罰時,應適用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30元折算一天。至於易科罰金,根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精神,應選擇對受刑人有利的折算標準來適用。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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