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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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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 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中部分裁判之易刑標準係依舊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諭知,部分裁判係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諭知,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受刑人之利益,應以三十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意旨,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 (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法院在處理數罪併罰且有多個裁決的情況下,其中某些裁決中的易刑標準係依舊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或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諭知,而其他部分則依照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或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諭知進行裁定。這些裁定已經確定,當減刑後合併執行刑罰時,應適用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30元折算一天。至於易科罰金,根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精神,應選擇對受刑人有利的折算標準來適用。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數罪併罰名詞
  • 裁判名詞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公證名詞
  • 諭知名詞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法規
  • 受刑人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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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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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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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條規定:「四十三 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中部分裁判之易刑標準係依舊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